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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效期管理制度

1. 药品入库严把验收关,未标明有效期或剩余效期为6个月以内的,应拒绝入库(特殊情况和急救药品除外)。

2.入库记录应详细,除一般信息外,应登记生产日期和有效期。

3.微机入库时,除一般信息外,应详细录入生产批号和有效期。

4. 药品在库养护时,应在每月盘点前查看有效期预测。

5.药品出库应遵循“先入先出、近效先出”的原则。

6.药房应按药品效期的先后有序摆放,设立近效期标志。每月盘点应认真核查生产批号和有效期。对估计在效期内销售不完的药品,药房负责人应在各药房间自行调整。

7. 对有效期不足3个月的药品,填写《近效期药品报告表》,报科主任,根据不同情况做部门间调剂或退货处理。

8. 过期药品按照《甘肃省人民医院过期失效及破损药品处理规定》执行。

药剂科

二〇一三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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