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护患者利益,按照《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为保证患者用药安全,药品一经发出,不得退换” 规定,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现对因特殊原因需退药者,做如下规定:
1、经药房工作人员确认,发出药品存在有明显的质量问题;患者在当日或次日可到门诊药房按《门诊退药流程》(附件一,下同)办理退药。
2、患者死亡后剩余的无污渍、无破损、未拆封的原包装药品;患者家属在当日或次日可到门诊药房按《门诊退药流程》办理退药。
3、患者用药后发生严重不良反应,不能继续使用的剩余无污渍、无破损、未拆封的原包装药品;患者在当日或次日持医生填写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附件二)可到门诊药房按《门诊退药流程》办理退药。
4、门诊患者转住院治疗后,不能继续使用的剩余无污渍、无破损、未拆封的原包装药品,患者家属在当日或次日持与住院相关的有效证件可到门诊药房按《门诊退药流程》办理退药。
5、医师在《退费申请单》中勾选退药原因为:“多记(开)、错记(开)、误记(开)”项的,不能使用的无污渍、无破损、未拆封的原包装药品;患者在当日或次日可到门诊药房按《门诊退药流程》办理退药。
6、医师在《退费申请单》中勾选退药原因为:“患者要求退费”、未注明原因的“其他”项的,药师要详细询问患者,并记录退药原因;确属重复用药、用药禁忌、严重不良反应等原因的,不能使用的无污渍、无破损、未拆封的原包装药品;可按《门诊退药流程》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