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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医院病区结余药品管理规定(2015年5月修订)

1.强化科室用药管理,规范医护人员用药行为,确保患者用药安全,保护患者用药权利。

2.认真分析临床结余药品产生原因,及时发现并解决用药具体环节中存在的问题,杜绝无指征预防及治疗用药、开具大处方以及变相克扣患者药品等损害患者利益的行为。

3.加强药学部门和临床科室沟通,根据临床实际使用规格、包装需要,及时优化在用药品规格、包装,从源头上控制剩余药品的产生。

4.注重医患沟通,及时告知患者在治疗过程中的用药情况,对因不可避免因素所造成的药品损耗或剩余的情况做好解释工作,取得患者理解,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5.规范处理因不可避免因素所造成的结余药品。不宜于保存或无法退还使用的结余药品,由病区按医疗废物处理。包装完整、质量完好的结余药品,由病区按照《甘肃省人民医院病区退药管理规定》处理。

6. 药剂科对病区退回的结余药品做退药入库处理,按照实际退药金额上报财务部门建立专帐。由医院统一管理,用于无主患者、困难患者救助和贫困地区帮扶、社会捐助以及应对突发事件伤员救治等公益性医疗服务事业。

7.严禁科室将结余药品数量、金额与相关人员的绩效或劳务津贴挂钩;严禁科室和个人将结余药品私自销售或流向市场。

甘肃省人民医院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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