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诊医师负责制是指第一位接诊医师(首诊医师)对其所接诊患者,特别是对危、急、重患者的检查、诊断、治疗、会诊、转诊、转科、病情告知等医疗工作负责到底的制度。
1.首诊负责制是为提高急诊质量,确保病人生命安全,防止推委病人的一项措施,急诊各科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2.凡到我院挂急诊号的病人,医务人员必须做到“谁首诊、谁负责”.首诊医师必须详细询问病史,进行体格检查和必要的辅助检查,并做处置或抢救,写好病历。对诊断已明确的患者应及时治疗。若病情需要应收住观察室或收住入院进一步治疗。特别是危、急、重病人,必须收住入院治疗。
3.如遇到诊疗有困难或涉及多学科疾病的患者,首诊医师应在写好病历、做好相关检查后,请上级医师会诊或邀请有关科室医师会诊。诊断明确后及时转有关科室治疗。诊断仍不明确者,收住主要临床表现相关科室。
4、如遇危重患者需抢救时,首诊医师必须先抢救病人(建立静脉通道、心肺复苏、止血包扎等),同时通知上级医师或科主任参与抢救。如遇复合伤或涉及多学科疾病(尤其是群发病例或者成批伤员)的患者,在抢救、通知上级医师或科主任的同时,邀请有关科室医师会诊、协同抢救。必要时通知医教科或总值班人员(正常工作时间通知医教科,夜间或节假日通知总值班),分流病人、组织各相关科室医师、护士等共同参与抢救。首诊医师应完善门诊病历及本科抢救记录,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和拖延抢救。抢救完毕后,会诊医师进一步完善相关抢救处理记录。
5、首诊医师所开的各项检查申请单,应负责追查结果,如暂时得不到结果者,下班前将患者病情及需注意的事项详细向接班人员交班(对常规体检或轻症患者可向急诊科医师交班),并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需留院观察的病人,必须按要求写好留观病历。
6、对危重、体弱、残疾的病人,若需要进一步检查或转科或住院治疗,首诊医师应与有关科室联系并亲自或安排其它医务人员做好病人的护送及交接手续。
7、因患者病情复杂或者危重,本院条件所限确需转院,首诊医师应经科主任同意再予转院;患者生命体征不平稳,或在转院途中可能出现生命危险时,不得转院,如家属要求转院时,必须按规定履行签字手续。
8、各科首诊医师均应将患者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严禁在患者及家属面前争执、推诿。因不执行首诊负责制而造成医疗差错、医疗争议、医疗事故,按医院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在急诊短时间内难以准确分类的疑难或危重患者,称科间“临界病人”。为了能及时收治,防止延误抢救和诊治,对“临界病人”收治分科问题作如下规定:
⑴ 内科疾病并发急性心力衰竭者收心血管内科。高血压可疑脑出血者收神经内科。
⑵ 癌症患者术后原位复发收原手术科,有转移者按转移部位或危及病人生命的部位收入相应科。
⑶ 肝硬化并发黄疸,转氨酶超过正常或表面抗原阳性者收住传染科;转氨酶正常或表面抗原阴性者收消化科。
⑸ 急性腹痛,经外科、内科、妇产科会诊后仍不能确定者,收普通外科。
⑻ 多处复合伤患者,根据致伤部位及轻重程度,收入急需抢救或处置的相关科,其它科处理与本科有关的伤情。
⑼ 以专科病为主来急诊就诊的患者,若其他疾病不危及生命时,仍收有关专科。
⑴ 挂急诊号的“临界病人”,首诊医师对病人进行必要的检查、处理和抢救,申请有关专科会诊,除非有关专科鉴定转科,首诊医师应负责到底,如因强调病人不属于本专科而发生拒诊、延误抢救、诊治时机者,由首诊医师承担责任。
⑵ 应收住院的“临界病人”,由急诊首诊医师根据病情或主要症状按上述常见情况规定,收入有关科,该科应积极收治,必要时加床,不得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