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胃肠肿瘤诊治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使用管理条例
(一)课题研究工作管理
1、课题负责人必须在工作开始前按照申请书所提计划,制定详细计划(包括阶段计划、工作进程、预期阶段成果等)。如改变计划,或变更课题内容范围以致影响最终成果时,必须提出书面报告,报实验室主任批准。
2、课题负责人应按计划向实验室提交研究工作阶段报告,简要汇报阶段完成情况、主要阶段成果。
3、开放课题如需延长研究时间或增加研究经费,必须办理申请及批准手续。
4.凡在实验室参加开放课题研究的人员,必须在专职人员的指导下按规程操作、使用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或委托本室有关专职人员共同参加课题的实验。
5、对不能取得满意进展或存在严重问题的课题,对不能保证在本室有足够工作时间的研究者,实验室有权予以警告,直至取消对该课题的资助。
6、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承担人必须于规定时间向重点实验室提交本年度工作的总结报告,课题结束后应及时写好书面结题报告上报重点实验室。对于无故不提交年度进展报告的课题,重点实验室将停止提供经费。遇有特殊情况而不能按期完成时,应及时向重点实验室报告情况,将酌情决定减少或暂停经费资助。
7、开放课题承担人在充分遵照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无偿使用重点实验室公用仪器。利用开放课题经费购置的小型仪器设备,归属重点实验室所有。
8、由重点实验室提供经费的开放课题,其研究记录及有关资料、菌种等均归本室所有。若有必要,客座人员可以将记录资料的复印副本以及课题组采集、分离的菌株拷贝培养带回原单位保存。自带课题、经费、菌种来本实验室工作的课题,其研究资料、菌种等归研究者原单位所有,但应将副本资料、拷贝菌株等保存在重点实验室。
(二)课题经费使用与管理
每个开放课题的经费资助额度为5-10万元,一般要求在2-3年内结题。除了每年规定时间的课题申请外,申请者如有创新的学术思想,在与重点实验室联系后,可随时向本实验室提出开放课题申请。开放课题由学术委员会评审决定是否给予资助。
1、开放课题批准后,课题经费不拨给申请人所在单位,限在重点实验室内由课题联系人安排使用。经费拨款分两次进行:课题申请者在收到项目资助通知书之日起,即可获得总资助额的30%,待有一篇论文被发表(或录用)后,再拨清余下的70%。实验室提供资助的开放基金应用于项目研究,不能用于支付劳务、通讯、招待和交通等费用,主要开支范围如下:
(1) 与资助课题直接有关的科研业务费用(包括材料费、专用小型仪器及设备购置费、仪器设备使用费、加工费、测试费和协作费),不少于总资助额的60%;
(2) 论文版面费、学术活动费(包括本实验室同意参加的国内学术会议、科学考察、调研、评审及鉴定费用),不超过总资助额的15%;
(3) 流动研究人员来室工作的差旅费等。
2、实验室资助的课题应尽可能使用本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因工作需要且本实验室确实无力解决的少量特殊小型设备、原材料和测试项目,经本室批准后方可外购、外测,并凭发票在本项目经费中支出。所购的设备归本室所有,相关测试资料归本室存档。
3、课题研究结束后,结余的经费及剩余的原材料、零星器材等一律留在实验室,不得带走或他用。
4、开放课题资助经费由实验室统一建帐,实行单独核算,由课题在实验室的课题联系人掌握经费使用权。经费首次划拨资助总额的30%,每半年一次性报销,所有单据经课题负责人、课题联系人及实验室负责人签字后,在甘肃省人民医院财务处进行财务结算。合同期内发表一篇符合实验室署名要求的SCI收录学术论文发表后,再划拔资助余下部分经费。